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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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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
来源: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医院 发布时间:2022-03-16 浏览次数:62126次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医院
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
       为深入贯彻执行国家卫健委《廉洁从业九项准则》,进一步规范我院医务人员与医药代表的行为,建立医院与医药生产经销企业之间信息与技术交流的正常渠道,增加工作透明度,深化行风建设,促进廉洁行医,保证临床工作有序进行,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根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耗材、试剂、仪器设备生产经营单位聘请的从事药品、耗材、试剂、仪器设备宣传推广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包括以药品、耗材、试剂、仪器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名义到医院进行业务活动的人员。
二、接待管理部门:由保障中心负责医药代表到我院开展信息与技术交流等业务联系的预约登记及组织接待相关事宜。
三、接待时间:每周三的下午3:00—5:30为医药代表接待日。
四、接待地点:门诊综合楼A区五楼调解室。
五、参加接待人员:由保障中心、医教部、财务科、药剂科和药品、耗材、试剂、仪器设备等信息涉及到的各相关科室主任(护士长)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医院纪检监察办派人监督。
六、接待日工作:主要是收集医药代表提供的资料,听取医药代表关于新药、特药、新耗材、新试剂、新仪器设备等信息介绍。
七、接待方式:收集药品、耗材、试剂、仪器设备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代表提供的资料;听取医药代表新药、专科用药、新耗材、新试剂、新仪器设备和等信息介绍;与临床医务人员交流沟通;安排学术讲座等。
八、接待日医药代表需递交的相关资料目录
(一)医药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医药代表身份证明。
(三)遵守行业规范,严禁商业贿赂的廉洁承诺书。
(四)药品、耗材、试剂、仪器设备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
(五)加盖企业印章的(GM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等。
(六)其它的相关产品详细资料。
九、接待要求
(一)保障中心要做好预约安排等有关服务工作,规范接待程序;参与接待人员要认真听取医药代表相关情况的介绍,做好交流和沟通工作。
(二)接待准备:医药代表预约登记。接待日前,医药代表须填写《医药代表接待日登记表》发送至保障中心预约登记。保障中心按接收日期登记,并审查资料,作出相关评价,在接待日前五天通知预约医药代表。相关表格及资料可在德阳市罗江区人民医院公众号微官网获取。除特殊情况外,未经预约登记的,恕不接待。
(三)严禁任何科室及个人私自接待医药代表,亦不允许医药代表私自进入科室(门诊、急诊、病房、药剂科、保障中心、行政办公室等)进行有关产品推介、促销和其它活动。若有违反,一经发现并查实:1.相关科室及个人视作违纪行为进行处理;2.立即停止采购该医药代表(厂、商)的产品。
(四)医药代表提供的相关宣传资料应当准确、客观、公正、完整,符合法律要求,符合职业道德标准。
(五)医药代表宣传的药品安全信息应当以临床前研究结果和利用统计学及药物安全标准进行评估的临床研究总结报告为基础。
(六)医药代表介绍的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
(七)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依据政策法规及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处理接待中的有关问题,自觉维护正常的医院工作秩序。
(八)药剂科、信息科等各部门不得提供用药、用械信息予医药代表。若有违反,一经发现并查实按相关规定处理。
(九)每次接待的情况都要记录在案,由医院纪检监察办和保障中心负责保管,统一归档与使用。
十、接待后新药、新耗材、新仪器设备、引进
(一)各科室主任或医务人员在参加接待,听取新药、新耗材、新试剂、新仪器设备介绍后,收集本专科新药、新试剂、新耗材、新仪器设备相关资料,在科内进行讨论,决定是否申请引进,并做好会议记录备查。
(二)科室决定申请引进新药时,填写新药引进申请表,并附科室讨论的集体签名及廉洁承诺书交药剂科;科室决定申请引进新耗材、新试剂、新仪器设备时,填写设备(耗材、试剂)购置申请及可行性论证表,并附科室讨论的集体签名及廉洁承诺书交保障中心。
(三)药剂科将各科室新药申请进行汇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新药评估,评估通过的则集中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召开新药引进药品遴选专家会议进行审议;保障中心将各科室新耗材、新试剂、新仪器设备申请进行汇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评估通过的则集中提交医院科学技术委员会、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院长办公会、职代会和党委会讨论。
十一、其它有关要求及罚则
(一)其它非指定的科室(部门)和医务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准违规与医药代表接触。一经发现,第一次给予当事人及科主任警告;第二次扣发当事人当月绩效,并扣发科室主任当月管理奖。对屡教不改或对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当事人给予调离原岗位、扣发6个月(自事发当月起)绩效的处分。
(二)医药代表如确有需要到科室交流的,须经保障中心及医院纪检监察办备案同意,并在保障中心人员及医院纪检监察人员的陪同下进行。
(三)如医务人员被医药代表纠缠,“被动”接触了医药代表,应坚决予以驱离,并于12小时内向医院纪检监察办备案,说明有关情况。
(四)医药代表在指定时间和指定部门以外接触医院医务人员,尤其是未经允许私下向医务人员推销其产品的,一经发现,停止采购其公司所代理的药品、耗材、设备。
(五)各公司业务员到我院进行送货等日常相关工作,只能到指定的相关部门办理。办事完毕,应即刻离开;如办事过程需要等待,请到各职能部门指定等候处,不得随意到病区、门诊或其它部门走动,以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
(六)其他物资采购参照本制度执行。
十二、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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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医药代表接待日登记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