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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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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查阅复印制度
来源: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医院 发布时间:2016-12-05 浏览次数:16554次
       为了加强医院病历管理,规范病历查阅,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医疗机构病历规定》(2013年版)的要求,制定我院病历查阅、复印制度:
一 、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本院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院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
二、 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应当向医院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查阅的病历资料不得带离医院。
三 、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四  、由医院信息科设置专人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五、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六 、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
八  、信息科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完成,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证明印记,并做好登记。
 
病案复印流程
       病人及其代理人、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持出院证、身份证、等相关有效法定证明材料→信息科审核相关有效证件→信息科专人提取并复印→审核盖章并登记→病案及时归档